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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会员权益,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保障协会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员类别

根据《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员入会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优生优育优教等专业技术工作者,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从事优生优育优教企事业单位以及优生优育优教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期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基本服务项目

(一)组织会员就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为妇幼保健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会员参与制订、组织实施行业管理规范和团体标准;

(三)向会员单位发布政策信息、行业动态、调查研究成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妇幼信息》、《湖北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

(五)会员单位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展览会、学术研讨会、培训、交流等活动;

(六)可申请作为协会举办重要活动的支持、指导或协办单位;

(七)不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单位联系会,为会员单位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解答会员单位疑问;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优秀会员单位、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开展评审表彰活动。

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个人会员提交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

2、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企业会员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介绍。全部材料加盖公章;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员证书的管理

(一)会员证书统一制作和颁发。

(二)会员证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三)如需会员单位铜牌,可单独申请,按标准制作。制作完成后拍照发回备案。

(四)未经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允许,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篡改、变更、添加、删减、变更会员铜牌内容,不得变更会员铜牌尺寸、颜色。一经发现,将限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将取消会员资质,并公告。

第六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二)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2、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五)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