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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湖北省优生优育协会。英文译名:HUBEI 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 BIRTH OUTCOME AND CHILD DEVELOPMENT,缩写:HBAIBOC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优生优育优教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我国“既要控制人口数量,又要提高人口素质”的基本国策为指导,通过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省优生优育事业的发展,保护母婴健康,增进家庭幸福,提高国民素质献爱心,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45号,省妇幼保健院院内。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全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有关优生优育优教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普及优生优育优教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生育”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二)有计划地开展优生优育优教的社会服务(包括咨询、保健、技术信息等)。

(三)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社会调查和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四)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作好优生优育优教等调查研究工作。

(五)对各市、州、县的优生优育协会进行业务指导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协调等。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热爱优生优育优教事业,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优生优育优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9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或者聘任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订会费标准。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协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